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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商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应剑新诉何建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某,应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裁判文书拟稿纸签发:审核:校对:第一次校对:第二次校对:拟稿: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斯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上诉人何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应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商初字第3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某某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上诉人何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胡春霞代理审判员  茹赵鑫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裘青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