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商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应剑新诉何建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某,应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裁判文书拟稿纸签发:审核:校对:第一次校对:第二次校对:拟稿: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斯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上诉人何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应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商初字第3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某某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上诉人何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胡春霞代理审判员 茹赵鑫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裘青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