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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少民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尹嘉庆与马玉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马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少民初字第0009号申请人尹某。法定监护人尹宗聚(系尹某祖父),男,1942年9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春香。被申请人马玉玲。申请人尹某与被申请人马玉玲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受理,依法对申请人尹某所提供证据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尹某诉称,我于2002年11月19日出生,2010年2月7日父亲尹盛死亡。2003年2月母亲马玉玲离家至今未归。经多方联系,也无任何消息。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马玉玲失踪。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本院与申请人尹某法定代理人尹宗聚确认,申请人无法提供被申请人马玉玲的身份信息。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驳回申请人尹某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尹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斌斌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彦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