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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饶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饶阳梨花与上海骏驰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阳县梨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上海俊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饶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饶阳县梨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力超,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上海俊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教文,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衡民二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意见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俊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78348元(账号:3100159151805000030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旭光审判员  田孟游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