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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鄄非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尚士京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尚士京,郑瑞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鄄非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秦朝振,局长。被执行人尚士京,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郑瑞婷(系被执行人尚士京之妻),女,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尚士京、郑瑞婷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讼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鄄行审字第206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3月3日对被执行人郑瑞婷采取了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尚士京、郑瑞婷暂无履行能力,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2)鄄行审字第20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效革审判员  曾秀东审判员  李长跃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庆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