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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86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杨铁锤与杨俊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铁锤,杨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864号申请执行人杨铁锤。被执行人杨俊杰。杨铁锤与杨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5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铁锤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杨俊杰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予以冻结、扣划;二.将被执行人杨俊杰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三.限被执行人杨俊杰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对上述房屋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世海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