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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郎民二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程荣军与郎溪国购置业有限公司、郎溪丰汇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荣军,郎溪国购置业有限公司,郎溪丰汇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郎民二初字第00046号原告:程荣军,男,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王明水,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桢,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郎溪国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陈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齐文虎,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溪丰汇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范丹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荣霞,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岑松,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岑红海,该银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昱,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荣军诉被告郎溪国购置业有限公司、郎溪丰汇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荣军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荣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程荣军负担。审判员 谈 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