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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杨春山与王秀芬、胡自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山,王秀芬,胡自力,胡自军,胡喜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杨春山。被执行人王秀芬。被执行人胡自力。被执行人胡自军。被执行人胡喜荣。杨春山诉王秀芬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作出(2011)金民二初字第4339号民事裁定书,将胡增惠、王秀芬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予以查封。后本院作出(2011)金民二初字第43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秀芬、胡自力、胡自军、胡喜荣未按时履行该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杨春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胡增惠、王秀芬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产权证号:07××14)的查封,并将上述房屋登记办理至杨春山(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