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商初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小民与义乌市后宅街道供销合作社、义乌市供销合作总社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民,义乌市后宅街道供销合作社,义乌市供销合作总社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1939号原告:刘小民,曾用名刘晓明,农民。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供销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法定代表人:朱朝阳,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杭义,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亮,单位副主任。被告:义乌市供销合作总社。住所地:义乌市江东中路77号。法定代表人:陈富,主任。委托代理人:汪宁,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民与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供销合作社、义乌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民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实体问题已协商解决,原告为此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季东勤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代理审判员 项孟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