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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商初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小民与义乌市后宅街道供销合作社、义乌市供销合作总社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民,义乌市后宅街道供销合作社,义乌市供销合作总社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1939号原告:刘小民,曾用名刘晓明,农民。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供销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法定代表人:朱朝阳,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杭义,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亮,单位副主任。被告:义乌市供销合作总社。住所地:义乌市江东中路77号。法定代表人:陈富,主任。委托代理人:汪宁,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民与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供销合作社、义乌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民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实体问题已协商解决,原告为此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季东勤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代理审判员  项孟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