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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字第0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杜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078-1号申请执行人杜某,女,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杜某某,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杜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渭民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21063元,现案件全部款项已执行回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咸渭民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秦      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      强      利附本案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