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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驻立一民终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邵中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邵中成,袁青,马建红,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驻立一民终第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代表人赵国志,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中成,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青,女,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邵中成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建红,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宝代表人陈立友,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3108元,减半收取155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卫国审判员  张 冰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卫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