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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滦民初字第938号原告许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许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朋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登记结婚,婚后于1991年生育一子王某甲,1994年翻盖了房屋三间。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2013年2月17日早晨,原告因玩牌起床较晚,被告便对原告进行辱骂及殴打,并将原告的脸、眼、身上多处打伤。2008年,被告向原告陈述其在北京市怀柔打工时,曾和一女性保持非正常的密切关系。原告认为,原、被告间的争吵、被告的打骂及外遇行为已致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破裂,故向法院起诉1、要求与被告离婚;2、以被告向原告给付40,000.00元现金的方式分割房屋;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许某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滦平县付营子乡民政所、滦平县付营子乡付营子村村委会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照片三张,证明原告被被告打伤的事实。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7年登记结婚,婚后于1991年生育一子王某甲。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起诉陈述,原告提交的滦平县付营子乡民政所、滦平县付营子乡付营子村村委会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许某某以与被告王某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其向法庭提交了欲以证明被告曾殴打原告事实的照片,但该照片只能显示原告身上曾有伤情,并不能证明原告的伤系被告所致,故该证据缺乏其与所证事实间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所述被告有外遇的情况,原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许某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对原告许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与一审相同数额的上诉费,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晶伟附页:一、判决书依据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二、如果不服这份判决,在收到这份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有权提起上诉。上诉需要按本判决书规定的份数书写上诉状,并预交上诉费,上诉费系本院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收。如果在期限内没有递交上诉状和上诉费,将失去上诉的权利。如果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上诉期将延长到此法定假日结束上班后的第一天。三、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书将于上诉期届满的次日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裁定送达之次日将是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主动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果没有主动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可以提出申请执行书并交到本院执行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到期之日起两年以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