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2执恢26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罗明亮与周振华等执行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明亮,周振华,王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恢268号申请执行人罗明亮。被执行人周振华。被执行人王智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周振华、王智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振华、王智林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振华、王智林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364552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