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琳与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万达广场成仁路口店、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琳,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万达广场成仁路口店,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叶琳。被告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万达广场成仁路口店。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五段成都万达商业广场数码楼1-2楼。负责人王力宏,公司总经理。被告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汇龙湾广场5楼。法定代表人黄秀虹,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琳与被告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万达广场成仁路口店、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琳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琳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叶琳负担。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小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