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民一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原告闻X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xx,李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民一初字第149号原告闻xx,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李x,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闻x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申请撤回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原告负担150.00元。审判长 :赵艳江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 高 颖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亚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