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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民一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原告闻X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xx,李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民一初字第149号原告闻xx,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李x,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闻x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申请撤回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原告负担150.00元。审判长 :赵艳江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 高 颖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亚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