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赵维美、王秀珍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维美,王秀珍,张桂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赵维美。申请执行人王秀珍。被执行人张桂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临罗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2003)临罗民一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桂振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