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金雨国与浙江承天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雨国,浙江承天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317号原告金雨国。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施有祥。被告浙江承天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雨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幸福、姚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雨国与被告浙江承天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3日以需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雨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骆春泉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