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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二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西京医药有限公司与西安康众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西京医药有限公司,西安康众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445号原告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西京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土门大桥西巷11号。法定代表人惠恒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喆,男,199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康众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1号商店街20号。法定代表人杨钊,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曙显,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西京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康众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西京医药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西京医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西京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冯林林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