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恢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高长青与刘新(兴)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恢执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高长青,男,1967年8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新(兴)国,男,1964年4月1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松民一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新国支付申请人高长青欠款193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800元、执行费1000元。但被执行人刘新国履行部分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新国妻子王庆云(王庆云身份证号码:××)在银行有存款。本案债务发生时,被执行人刘新国与王庆云系夫妻关系,故被执行人刘新国与王庆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王庆云银行存款39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审 判 员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星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