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招远市金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招远市金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组织机沟代码:165249XX-X。负责人人XX荣,主任。被执行人招远市金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1728XX-X。法定代表人闫培军,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0)招商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查明被执行人招远市金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招远市辛庄镇海埠村有工业用房及出让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招远市金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招远市辛庄镇海埠村的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为:招房权证辛庄字第7701002XXX和7701002XXX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招国用(2003)第3X**号],地号为2XXX,使用面积2553平方米。二、被执行人招远市金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招远市金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招远市金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彬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祥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