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牡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邓春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春梅,山东竣博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牡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邓春梅,市民。被执行人:山东竣博医药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2)菏牡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3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2)菏牡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