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江商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王祥元与周泽荣、郑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元,周泽荣,郑水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江商初字第1944号原告:王祥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崇杰。被告:周泽荣。被告:郑水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祥元与被告周泽荣、郑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祥元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泽荣、郑水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祥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祥元负担。审 判 长 何 旭审 判 员 周红伟人民陪审员 毛冬玉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