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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笕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江庆红与陈国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庆红,陈国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笕商初字第90号原告江庆红。委托代理人何淼炎。被告陈国仁。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庆红诉被告陈国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庆红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庆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庆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江庆红负担。审 判 员 潘水良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