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笕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江庆红与陈国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庆红,陈国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笕商初字第90号原告江庆红。委托代理人何淼炎。被告陈国仁。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庆红诉被告陈国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庆红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庆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庆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江庆红负担。审 判 员 潘水良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