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行初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东台市金太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金太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东行初字第0018号原告东台市金太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时堰镇安时路15号。法定代表人黄美芽,女,该公司经理。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东台市海盐路21号。法定代表人仲晨,该局局长。原告东台市金太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市金太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台市金太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德生审判员 苏学广审判员 冯友林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郁静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