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镜民二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新家巷支行与芜湖海通金盛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芜湖君和威悦科技有限公司、邵宗章、强芽、乐叶平、章学勤、张鲁文、张祥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新家巷支行,芜湖海通金盛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芜湖君和威悦科技有限公司,邵宗章,强芽,乐叶平,章学勤,张鲁文,张祥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镜民二初字第0034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新家巷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负责人:严江,行长。被告:芜湖海通金盛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北路。法定代表人:乐叶平,职务不详。被告:芜湖君和威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乐芳,职务不详。被告:邵宗章,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被告:强芽,女,1985年5月14日出生。被告:乐叶平,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被告:章学勤,女,1969年4月22日出生。被告:张鲁文,男,1957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张祥生,女,1962年7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新家巷支行与被告芜湖海通金盛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芜湖君和威悦科技有限公司、邵宗章、强芽、乐叶平、章学勤、张鲁文、张祥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新家巷支行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芜湖海通金盛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芜湖君和威悦科技有限公司、邵宗章、强芽、乐叶平、章学勤、张鲁文、张祥生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新家巷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芜湖海通金盛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芜湖君和威悦科技有限公司、邵宗章、强芽、乐叶平、章学勤、张鲁文、张祥生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晋湖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云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