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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恢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郭某甲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大石头村第四村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甲,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大石头村第四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恢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甲,女,200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大石头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郭某乙,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某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渭民初字第00578号民事判决书恢复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大石头村第四村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55877元,恢复执行34618元。现恢复执行款项34618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咸渭民执恢字第000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强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