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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7-06

案件名称

海城建材市场公示催告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城建材市场新东方物资经销处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海城建材市场新东方物资经销处。负责人刘安全,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安永,男,1979年6月25日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海城市。代理权限,一般授权。申请人海城建材市场新东方物资经销处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30200053/21018229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为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通玛科重型车辆(上海)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海城建材市场新东方物资经销处有权向付款行中信银行唐山分行账务中心请求支付。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鹏程审 判 员  汪素兰代理审判员  李杭泽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