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北执民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洪余乔共有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余乔,郎雅玲,洪佳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北执民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洪余乔。被执行人:郎雅玲。被执行人:洪佳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余乔与被执行人郎雅玲、洪佳妮[(2012)甬北民初字第171号]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经查,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也没有腾退通道的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7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李文辉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邱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