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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向明诉被告陕西金泰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向明,陕西金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309号原告:王向明,男,195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永科,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133号。法定代表人:张忠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唯奇,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向明诉被告陕西金泰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明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向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07元,减半收取8953.50元,由原告王向明负担。审 判 长 贾 曼 莉审 判 员 ���彧代理审判员 尹 旭 鹏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柳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