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晋銮与梁镜华、中山市广骏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晋銮,梁镜华,中山市广骏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328号原告:李晋銮,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梁镜华,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山市广骏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起湾工业区南下涂料公司侧。法定代表人:谭卓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晋銮诉被告梁镜华、中山市广骏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晋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