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晋銮与梁镜华、中山市广骏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晋銮,梁镜华,中山市广骏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328号原告:李晋銮,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梁镜华,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山市广骏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起湾工业区南下涂料公司侧。法定代表人:谭卓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晋銮诉被告梁镜华、中山市广骏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晋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