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96号原告程某,男,汉族,1981年7月10日生,初中文化,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杨益木,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女,汉族,1979年8月15日生,初中文化,农民。原告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郭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初,我与被告经熟人介绍在汕头打工相识,当时我只有20岁,对婚姻问题缺乏认识和理解,我与被告于2004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结婚草率。2005年9月27日程某某出生,2008年11月20日儿子程逸豪出生。婚后夫妻聚少离多,性格差异大,经常吵架,从2010年起开始分居,至今已三年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两孩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原告两子女抚养费28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们双方在1999年在汕头打工时就认识了,2001年正月初八双方按照农村风俗订婚,2004年12月17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我们婚后夫妻关系比较好,根本没有争吵,我们最小的孩子出生一年后原告在县里做生意期间我们才有了一点争吵,2010年双方开始分居,我认为我们双方还有感情,所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在汕头打工期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2月17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9月27日生一女孩叫程某某,2008年农历11月20日生一男孩叫程逸豪,原告在2009年9月回家后,一直在新县开服装店,很少回家,被告在此期间也外出打工,夫妻双方聚少离多,在此期间双方偶有争吵。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确定子女抚养权。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证人证言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扶持互相关爱,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双方为了家庭生计各自打拼,聚少离多,疏于沟通和交流,影响了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应本着尊重婚姻、维护家庭稳定的原则,多做沟通、互相体贴、互相扶持、共同搞好家庭生产生活,且原、被告结婚已近10年,并生育有一子一女,原被告双方通过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理解、相互关爱,夫妻感情有改善的可能,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庭审中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曾 强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家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