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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娄维川与被执行人王云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维川,韩永刚,陈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娄维川,男,194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韩永刚,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陈福玲,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担保人王云涛,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娄维川与被执行人韩永刚、陈福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永刚、陈福玲不能履行本院(2011)莱州民初字第363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因担保人王云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自愿为被执行人韩永刚、陈福玲提供担保,保证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全部义务。现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担保人王云涛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限被执行人王云涛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和被执行人韩永刚、陈福玲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娄维川款26559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绍光审判员  孙建东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洪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