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干强诉何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强,何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577号原告干强。委托代理人滕军龙。被告何可。本院在审理原告干强诉被告何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2月19日向原告干强发出交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依法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09元。但原告干强未按通知书确定的期限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509元,由原告干强负担。审 判 长 王发广人民陪审员 王学彬人民陪审员 高 倩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