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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余晓初与蒲国清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晓初,蒲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余晓初,男,汉族,1941年12月13日。被执行人:蒲国清,女,汉族,1966年2月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蒲国清未履行本院的(2010)湖坊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蒲国清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清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