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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一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095号原告:宋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赵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以其他原因为由,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家  礼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房丹霞(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