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一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095号原告:宋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赵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以其他原因为由,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家 礼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房丹霞(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