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刑执字第380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蔡希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蔡希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3802号罪犯蔡希成,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本院于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03)昆刑一初字第2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希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蔡希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四年一月十七日作出(2004)云高刑终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00六年四月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220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00八年九月十日、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二0一一年九月十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2013年3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三次,特别表扬一次,并被评为2011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希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4月5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超代理审判员 包建明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亚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