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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商外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泉州昌德化工有限公司与沈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昌德化工有限公司,沈小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外初字第12号原告:泉州昌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浮桥高山工业区D幢。法定代表人:吴培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荣辉,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露,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小荣,系余姚市临山镇荣达电器按键厂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昌德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昌德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昌德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昌德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泉州昌德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慧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施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