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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王伟堂与何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堂,何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328号原告王伟堂。被告何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堂诉被告何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堂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全额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王伟堂负担。审 判 长  王鹏权代理审判员  何鲁峰人民陪审员  唐百年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琪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