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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执字第0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11-09

案件名称

淮南怡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任秀英恢复原状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怡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执字第00015-1号申请执行人:淮南怡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任秀英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一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任秀英在中国银行电厂路支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宏彬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穆伟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