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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商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上海若枰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城商催字第4号申请人上海若枰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上海若枰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1030005221900011,付款人为青岛海力威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2年8月17日,到期日期为2013年2月17日,汇票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整,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收款人为青岛广宏信五金模具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若枰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姜国华审 判 员  XXX代理审判员  王红丹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家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