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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慈溪市越天日用品有限公司等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慈溪市越天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特字第8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环城南路***号。代表人:金玲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骏,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童佩荣,该支行员工。被申请人:慈溪市越天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洋龙村。法定代表人:罗海宁,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静芬、人民陪审员杨法弟与代理审判员芦吉权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22年2月24日,申请人与慈溪市贝尔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尔乐公司)签订编号为慈溪中小22总协0003号的《授信业务总协议》一份,约定双方根据该协议叙作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及其他授信业务,该协议项下叙作单项授信业务的合作期限为自22年2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24日止;同时约定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及最高额保证,由被申请人慈溪市越天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天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并签订相应的最高额抵押合同。22年2月27日,申请人与贝尔乐公司签订编号为慈溪中小22人借007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本合同属于申请人与贝尔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慈溪中小22总协0003号《授信业务总协议》项下的单项协议;贝尔乐公司向申请人借款10000000元,期限为12个月,借款年利率为7.872%,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若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不在付息日,则该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为付息日,借款人贝尔乐公司应付清全部应付利息;归还借款的计划为于22年2月29日还款7000000元,于2013年2月26日还款3000000元;还约定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罚息,以前述按季结息方式,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重新定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确定的基础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同时还约定,本合同属于担保人越天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编号为慈溪中小22人抵000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担保人罗革、沈群颖、毕霞、王小波与申请人签订的编号为慈溪中小22人保0016号、慈溪中小22人保001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主合同,由其提供最高额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于22年2月27日向贝尔乐公司发放贷款10000000元。贝尔乐公司依约归还了第一期借款7000000元,而后仅支付利息到22年12月20日,尚未支付22年12月21日至今的利息。贝尔乐公司尚需归还或支付申请人的款项为借款3000000元,截至2013年2月26日止的利息44608元,至2013年3月18日止的罚息19680元、复利292.63元。22年3月1日,申请人与贝尔乐公司签订编号为慈溪中小22人借007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本合同属于申请人与贝尔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慈溪中小22总协0003号《授信业务总协议》项下的单项协议;贝尔乐公司向申请人借款10000000元,期限为12个月,借款年利率为7.872%,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若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不在付息日,则该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为付息日,借款人贝尔乐公司应付清全部应付利息;归还借款的计划为于22年3月30日还款8000000元,于2013年2月28日还款2000000元;还约定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罚息,以前述按季结息方式,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重新定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确定的基础利率水平上加收50%;还约定,若借款人未按约履行对贷款人的支付和清偿义务,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并行使担保物权;同时还约定,本合同属于担保人越天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编号为慈溪中小22人抵000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担保人罗革、沈群颖、毕霞、王小波与申请人签订的编号为慈溪中小22人保0016号、慈溪中小22人保001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主合同,由其提供最高额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于22年3月1日向贝尔乐公司发放贷款10000000元。但贝尔乐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仅支付利息到22年12月20日,尚未支付22年12月21日至今的利息。贝尔乐公司尚需归还或支付申请人的款项为借款10000000元,截至2013年2月26日止的利息148693.33元,至2013年3月18日止的罚息65600元、复利975.43元。22年5月31日,申请人与贝尔乐公司签订编号为慈溪中小22人借019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本合同属于申请人与贝尔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慈溪中小22总协0003号《授信业务总协议》项下的单项协议;贝尔乐公司向申请人借款4700000元,期限为12个月,借款年利率为7.872%,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若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不在付息日,则该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为付息日,借款人贝尔乐公司应付清全部应付利息;归还借款的计划为于2013年5月30日一次性还款4700000元;还约定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罚息,以前述按季结息方式,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重新定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确定的基础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同时还约定,若借款人未按约履行对贷款人的支付和清偿义务,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并行使担保物权;此外还约定,本合同属于担保人越天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编号为慈溪中小22人抵000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担保人罗革、沈群颖、毕霞、王小波与申请人签订的编号为慈溪中小22人保0016号、慈溪中小22人保001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主合同,由其提供最高额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于22年5月31日向贝尔乐公司发放贷款4700000元。但贝尔乐公司仅支付利息到22年12月20日,尚未支付22年12月21日至今的利息。贝尔乐公司尚需归还或支付申请人的款项为借款4700000元,截至2013年2月26日止的利息69885.87元,至2013年3月18日止的罚息30832元、复利458.45元。22年7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编号为慈溪中小22人抵005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为贝尔乐公司与申请人之间自22年7月5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发生的借款等授信业务,以及贝尔乐公司与申请人在该《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前已签署的上述三份编号分别为慈溪中小22人借0070号、慈溪中小22人借0075号、慈溪中小22人借0194号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债权包括最高本金37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等;抵押物为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慈溪市龙山镇慈东滨海区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慈房权证2012字第号、慈房权证2012字第号、慈房权证2012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慈国用22字第051064号)。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已于22年7月2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人取得了证号为慈房他证22字第0084**号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书。22年9月4日,申请人与贝尔乐公司签订编号为慈溪中小22承兑汇票0246号的《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一份,约定该协议属于申请人与贝尔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慈溪中小22总协0003号《授信业务总协议》项下的单项协议;贝尔乐公司签发汇票37张,金额总计2000000元,汇票到期日均为2013年3月4日,贝尔乐公司于22年9月4日向申请人缴存1000000元作为承兑保证金;同时约定如承兑汇票到期之日贝尔乐公司不能足额交付票款,导致承兑人对外垫款的,承兑人对垫付的票款按实际垫款天数,每日按垫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贝尔乐公司计收罚息,直至还清垫款为止;因贝尔乐公司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或承诺书项下内容,给承兑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贝尔乐公司承担,包括汇票本金、利息、罚息等;还约定若贝尔乐公司在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时,承兑人有权宣布商业汇票承兑协议提前终止或宣布本协议下尚未偿还的款项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并要求贝尔乐公司提前将应付款项交存承兑人;此外,还约定本协议项下除保证金担保部分之外的贝尔乐公司应付款项(包括汇票本金、利息、罚息等),采用连带责任保证及抵押担保的担保方式,其中,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编号为慈溪中小22人抵005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提供抵押担保。至2013年3月18日止,贝尔乐公司尚欠申请人承兑汇票垫款984750元,罚息9355.13元。22年9月12日,申请人与贝尔乐公司签订《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一份,约定贝尔乐公司签发汇票37张,金额总计2000000元,汇票到期日均为2013年3月12日,贝尔乐公司于22年9月12日向申请人缴存1000000元作为承兑保证金;同时约定如承兑汇票到期之日贝尔乐公司不能足额交付票款,导致承兑人对外垫款的,承兑人对垫付的票款按实际垫款天数,每日按垫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贝尔乐公司计收罚息,直至还清垫款为止;因贝尔乐公司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或承诺书项下内容,给承兑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贝尔乐公司承担,包括汇票本金、利息、罚息等;还约定若贝尔乐公司在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时,承兑人有权宣布商业汇票承兑协议提前终止或宣布本协议下尚未偿还的款项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并要求贝尔乐公司提前将应付款项交存承兑人;此外,还约定本协议项下除保证金担保部分之外的贝尔乐公司应付款项(包括汇票本金、利息、罚息等),采用连带责任保证及抵押担保的担保方式,其中,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编号为慈溪中小22人抵005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提供抵押担保。至2013年3月18日止,贝尔乐公司尚欠申请人承兑汇票垫款984750元,罚息9355.13元。现借款人贝尔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编号为慈溪中小22人借007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3000000元,已构成违约,申请人根据上述两份《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及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关于违约事件及处理的相关约定,于2013年2月27日宣布上述两份《商业汇票承兑协议》项下借款人贝尔乐公司尚未偿还的款项(除保证金外的票面金额,包括利息、罚息等)全部立即到期;上述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贝尔乐公司尚未偿还的全部款项立即到期,并要求贝尔乐公司于2013年2月27日前付清全部款项。但贝尔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现请求: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慈溪市越天日用品有限公司位于慈溪市龙山镇慈东滨海区、他项权证号为慈房他证22字第0084**号项下的担保财产,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被申请人应返还或支付给申请人的如下款项:1.借款本金17700000元,自22年12月21日起至2013年2月26日止的利息263187.2元,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3年3月18日止的罚息116112元、复利1726.51元,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17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808%计算的罚息及以该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808%计算的复利;2.承兑汇票票款垫款1969500元,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3年3月18日止的罚息18710.26元,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垫款实际清偿日止以垫款19695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算的罚息。被申请人越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听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申请而提交的证据均具证明力,可以证实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的《授信业务总协议》、《商业汇票承兑协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依法成立且有效。现申请人已按约向贝尔乐公司发放贷款并为其办理承兑业务,但贝尔乐公司未依约还本付息。申请人有权依约要求贝尔乐公司提前清偿全部借款。现承兑汇票均已到期,但贝尔乐公司仍未足额支付票款,亦未还本付息。因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慈溪市越天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慈溪市龙山镇慈东滨海区、他项权证号为慈房他证22字第0084**号项下的担保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如下范围内优先受偿:1.借款本金17700000元,自22年12月21日起至2013年2月26日止的利息263187.2元,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3年3月18日止的罚息116112元、复利1726.51元,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17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808%计算的罚息及以该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808%计算的复利;2.承兑汇票票款垫款1969500元,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3年3月18日止的罚息18710.26元,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垫款实际清偿日止以垫款19695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算的罚息。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静芬人民陪审员  杨法弟代理审判员  芦吉权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邹燕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