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280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马超与徐晓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徐晓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802号原告:马超。委托代理人:郑毓秋。被告:徐晓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超诉徐晓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超于201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超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超负担。审判员 罗忠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