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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607号原告:王某。被告: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为与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蒋君亚审 判 员  石一敏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奕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