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东光汽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东光汽配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172号原告: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永龙。委托代理人:赖志龙。被告:宁波市鄞州东光汽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岳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东光汽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市鄞州东光汽配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鄞州东光汽配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17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林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