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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民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0839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吴某某,男。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认识没有多长时间就结婚,对对方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身体有病,不能正常共同生活,而且一直对原告冷谈,对原告生活不闻不问,2010年中秋节原告离开共同居所,在外打工至今,与被告分居已满两年。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其婚后发现患有前列腺疾病,医生说能看好,现正在治疗。原告离家后,被告及其家人去原告处叫原告,但原告总找借口不回来,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中秋节前后,原告离家在外打工至今。现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对被告患有疾病不能共同生活未提交相关证据。被告表示其患有前列腺疾病正在治疗中,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庭审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材料存卷为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理解与关心,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再所难免,双方均应理性对待,相互沟通,以求达成共识。原告称被告患有不能共同生活的疾病,但被告表示其正在治疗过程中,原告亦应给被告一次机会,不应执意离婚之诉请。被告亦应积极与原告沟通,加强与原告的感情交流,通过双方的努力共建和谐美满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磊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