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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143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原告韩香香诉被告孙维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香香,孙维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1433号原告韩香香,女,汉族,1991年7月26日出生,延安市子长县人,现住该村。被告孙维勤,男,汉族,1957年8月23日出生,榆林市子洲县人,现住址不详。原告韩香香诉被告孙维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2013年3月25日原告韩香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香香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维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香香撤诉。案件受理费19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90元,实际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亚弟代理审判员  李惠蓉人民陪审员  白 宇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牛佳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