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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下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绍兴县盛兴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县盛兴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下催字第8号申请人:绍兴县盛兴矿业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第3070005130050052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2年12月18日,出票金额200000元。出票人:浙江东盛印染有限公司,账号:11008907199101,付款行:平安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账号:33001657253050000202,开户银行:县建行笛扬分理处。)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绍兴县盛兴矿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延审 判 员 周   权人民陪审员 宋 晓 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樊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