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一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0357号原告:唐某,女,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赵某,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炯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