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商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富森与虞荣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森,虞荣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552号原告:李富森,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张洪军。委托代理人:成胜。被告:虞荣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富森与被告虞荣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富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保全费10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