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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商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富森与虞荣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森,虞荣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552号原告:李富森,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张洪军。委托代理人:成胜。被告:虞荣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富森与被告虞荣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富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保全费10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