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55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宁县湘乐镇。被告武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宁县湘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九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