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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55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宁县湘乐镇。被告武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宁县湘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九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