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175号申请人吴某某,男,生于1981年4月25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某某,女,生于1985年7月1日,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吴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某某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第二项,向申请人吴某某支付了孩子抚养费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凤翔民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第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时永泉执行员 屈 直执行员 惠小刚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盼 百度搜索“”